内浮顶有以下几种:。
a.金属盘式内浮顶,与液体接触并有一个起浮力作用的边缘构件,通常是钢制的。
b.金属舱隔板式内浮顶,与液体接触并有起浮力作用的敞口的边缘隔舱,隔舱的分布应达到规定的要求,通常是钢制的。
c.金属浮船式内浮顶,与液体接触并有起浮力作用的封闭的边缘隔舱,隔舱的分布应达到规定的要求,通常是钢制的。
d.金属双盘式内浮顶,与液体接触,有上下两层连续的甲板,甲板之间有起浮力作用的的隔舱,通常是钢制的。
e.在浮筒上的金属内浮顶,甲板在液面之上并不与液体完全接触,通常是铝或不锈钢制的。
f.三明治式金属夹层板内浮顶,内有蜂窝状隔室起浮力作用,蜂窝状隔室之间的格板不需要按隔舱的有关检验要求和设计浮力要求进行检查,与液体完全接触,通常是铝合金。
g.混合式的内浮顶,以上b~c类型的任意组合,一般是买方和制造厂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采用这种设计,与液体接触并有起浮力作用的封闭的边缘隔舱,敞口的中央隔舱,通常是钢制的。
内浮顶是漂浮在油罐液面上随油品上下升降的浮动顶盖,采用这种内浮顶盖覆盖在液体表面是目前公认的较理想的降低油品蒸发损耗的较经济,简单的方法。
内浮顶储罐设置有哪些要求。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4)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5-19规定的1.5倍。